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鈺庭 即 陳淑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影本。│├───────────────────────────┤│(二)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文件。│├───────────────────────────┤│(三)聲請人之戶籍地雖設於本院轄區,然依聲請人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人住所地(即租屋、工││作室之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聲請人應提出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四)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