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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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5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