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庚○○民國兼法定代理人子○○原告甲○○
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複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原告辛○○
己○○○壬○○○丁○○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住同被告丑○○住嘉
身分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劉興文 律師被告癸○○住嘉
身分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乙○○住嘉
身分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