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48號被告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運輸麻醉藥品案件,本院七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七六0號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七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七六0號裁定當事人欄甲○○身分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七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七六0號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刑事裁定,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當事人欄甲○○身分證「Z000000000號」,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彰檢榮執己九五執更護五九七字第四九一八七號函所附之聲請人戶籍謄本資料一份在卷可稽,而原裁定將首位英文字誤植為「N」,顯屬誤寫,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