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滄周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以101年度訴字第55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昆璋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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