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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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07號
原 告 英騰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鳳
訴訟代理人 呂泰 和
被 告 比佛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庭
訴訟代理人 詹明國
周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四0九號確認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以宋庭為其法定代理人,代表被告為訴訟行為,然
查訴外人即比佛利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一 邱福棟 ,業已
於民國105年8月9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提起另案,訴請確認:選任宋庭為主任委員之105年7月
31日比佛利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由士林地
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09號民事事件繫屬在案,此經本院調
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參之宋庭係依上開決議(即第7屆第
2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選任為主任管理委員,亦經
本院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調取比佛利公寓大廈歷來報備資料
在卷可考,則宋庭於本案中能否合法代表被告為訴訟行為,
乃以另案訴訟標的即上開105年7月31日第7屆第2次臨時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無效為先決問題。衡諸前開事件
繫屬在先,已審理相當時日而進行證據調查,為避免裁判矛
盾及訴訟經濟,本院認於前開事件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131)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