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59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