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3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杭倫
書記官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怡惠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