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台北市士林區德華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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