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7號再審聲請人 王明雍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由管轄即判決之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復有明定,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是以聲請再審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無庸命其補正,而應逕予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八十八年度臺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明雍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四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狀內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有再審聲請狀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定程式,且本院無庸命其補正,即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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