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金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金生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金生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及罰金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1│2││├────────┼──────────┼──────────┼──────────┤││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罪名│險罪│險罪││├────────┼──────────┼──────────┼──────────┤││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宣告刑│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105年7月6日│105年8月11日│││犯罪日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5年度速偵字第31│署105年度速偵字第38│││年度案號│40號│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813│105年度交簡字第343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29日│105年9月9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813│105年度交簡字第3431│││判決││號│號│││├────┼──────────┼──────────┼──────────┤││判決│105年9月7日│105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5年度執字第14491│署105年度執字第15636││││號(已執畢)│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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