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陳瑞鴻 被告陳兩傳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959號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3號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亭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