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71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周敬雁 被告 許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