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49號聲請人陳 昱廷 相對人 陳重銘 關係人 陳穎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點第一、二行關於「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長女」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次女」。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