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蔡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第一項第(一)點關於「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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