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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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21號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千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本院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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