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秉承原名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秉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高秉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5月23日│96年4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4477號│97年度偵字第4647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嘉交簡字第633號│99年度上易字第52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7日│99年11月17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嘉交簡字第633號│99年度上易字第524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4日│9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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