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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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0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晉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晉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許晉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31日│96年8月6日│96年7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516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96年度偵字第9868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士簡字第747號│99年度易緝字第3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26日│99年9月30日│100年6月8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士簡字第747號│99年度易緝字第3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30日│99年11月1日│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