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秉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秉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秉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以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號、第21號、第187號、第322號、105年度簡字第1559號等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附表編號1、7、9所示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各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受刑人於105年11月1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附表編號3、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各罪,曾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年確定,及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時間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7、9所示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附表其餘各罪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即不得再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4次)││(2次)││││││├────────┼──────────┼──────────┼──────────┤│犯罪日期│104年2月5日回溯4日內│104年5月17日│104年7月23日│││某時、104年2月25日回││104年7月24日│││溯4日內某時、104年3│││││月12日回溯4日內某時│││││、104年3月25日回溯4│││││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564號等│字第564號等│字第551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105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105年3月30日│105年5月10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105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1日│││確定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2576號(彰化地檢│第2575號(彰化地檢│第3370號(編號3-5彰│││105年度執緝字第594號│105年度執緝字第595號│化地檢105年度執緝字│││定應執行期徒刑1年)│)│第59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上旬某日│104年6月23日│104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51號等│字第551號等│字第14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號│105年度訴字第21號│105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號│105年度訴字第21號│105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確定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370號(編號3-5彰化地│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檢105年度執緝字第59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第3376號(彰化地檢10│││2月)│5年度執緝字第596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30日│105年2月14日│105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44號│字第1084號│字第31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87號│105年度訴字第322號│105年度簡字第1559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10日│105年8月30日│105年9月23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87號│105年度訴字第322號│105年度簡字第1559號││├────┼──────────┼──────────┼──────────┤││判決│105年5月31日│105年9月20日│105年10月18日│││確定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3377號(彰化地檢10│第5760號│第6315號│││5年度執緝字第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