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 何麗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鄞明成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陳報本件係基於票據或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