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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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甲○○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1日以95年度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7月19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