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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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徐誌麟 原名 徐誌鍾 .
徐麗如 徐儷陵 莊月 (原名 莊雪 )被告SAELOHS.
羅文語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審交易字第4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