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桃簡字第246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甲○○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應更正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書類名稱誤載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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