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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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為因應財團法人施行,及衛生福利部民國108年10月15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A號函公告「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暨業務需要,乃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經第7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條文,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90001160號函許可辦理,聲請人為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有關財團法人之監察人資格、財產運用方式,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為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又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90001160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