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69號

上訴人貴族世家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許元定

被上訴人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葉春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