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正富 訴訟代理人 廖正松
賴淑玲 楊慧娟 律師複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上訴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