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東興 (即 陳致明 之繼承人)
陳敏枝 (即陳致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致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