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 楊信慧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易志 律師被告 黃怡珊 訴訟代理人 呂靜芳 被告滿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夫榮
徐敬強 上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