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34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八年度婚字第二三四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一行中所記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部分,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第一行記載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誤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