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件:
一、據實陳報並列項說明債務人每月之基本生活開銷為何?(除父母外,有無扶養小孩、配偶,如有,請列於扶養欄內,並說明小孩、配偶年齡、收入及財產狀況、每月支出費用之明細、其他扶養義務人人數及如何分擔扶養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所謂聲請前二年內之必要支出乃指債務人之個人支出而非全家支出,請依此前提重新填載)。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佾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