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4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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