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67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之12相對人甲○○
之12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97年度票字第267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計算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96年1月2日│1,050,000元其中│96年12月4日│96年12月4日│三點九四│007359│││││1,016,915元││││││├──┼────────────┼─────────┼───────────┼───────────┼───────┼────────┼──┤│002│96年1月2日│983,028元其中│96年10月4日│96年10月4日│三點二一│0000000│││││924,064元││││││└──┴────────────┴─────────┴───────────┴───────────┴───────┴────────┴──┘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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