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彭公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瑪建設有限
  公司、 何岳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47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兩造所定契約而為請求或其他法
  律關係)、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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