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彭公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瑪建設有限
公司、 何岳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47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兩造所定契約而為請求或其他法
律關係)、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