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6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黃麒霖
被   告  孔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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