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4號聲請人 施振欽 即財團法人台北湄聖宮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湄聖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湄聖宮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北湄聖宮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第5、7、11、12條之規定,並提請第6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北湄聖宮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90年6月5日以北市民三字第9021154800號函許可設立,並於90年9月13日辦理設立登記、於106年8月7日辦理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6年8月14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8年11月23日召開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北湄聖宮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湄聖宮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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