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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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睿選任辯護人林之翔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489號、108年度調偵緝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家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邱韻如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