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潘榮明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葛勝智 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方明塘委員調解委員莊瑞騰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潘榮明聲請人代理人高逸軒律師相對人葛勝智相對人代理人孫裕傑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給付方式:第一期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前給付,第二期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前給付,各給付肆萬元,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林林榮郵局、戶名:潘榮明、帳號:
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潘榮明聲請人代理人高逸軒律師相對人葛勝智相對人代理人孫裕傑律師調解委員莊瑞騰調解委員方明塘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