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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