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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