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7號上訴人即被告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追 即勢明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