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為聲請人)甲○○所涉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現罹愛滋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又聲請人父親年紀老邁且雙腿不良於行,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居無定所,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聲請人雖以前開理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部分,其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又聲請人陳稱其罹患愛滋病,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況看守所亦有醫護人員足以提供相當之照護,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又聲請人陳稱其父親年紀老邁且雙腿不良於行之情形,除無證據可資證明外,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原因。本件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屢次傳拘不到,經發佈通緝後始到案,顯有逃亡事實,雖業經本院判決,然若未予繼續羈押,顯難保全後續之審判或執行,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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