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丙○○
巷10號被告乙○○(原姓名 陳瑾
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20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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