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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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242號債權人 宋進賢 債務人新旗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旗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00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請釋明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0年7月15日)
二、債務人新旗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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