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凱喨所犯如附表所示轉讓第三級毒品等2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與受刑人所另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有期徒刑2年10月共9罪、有期徒刑1年8月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附表所示之罪刑業經依法判決併予定其應執行刑在案,即無庸另行就附表所示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2罪再單獨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淑文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2日│98年5月初某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291號│729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94號│98年度訴字第17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3.05│99.03.0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確定日期│99.07.07│99.07.07│├───┴────┼──────────┼──────────┤│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521號│3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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