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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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穎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 律師
黃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美滿 即億全工程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3,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