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4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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