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4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4034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雄簡字第4034號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萬9,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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