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98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