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雄簡字第1255號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