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顏文豊
顏浚 安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素娟
顏文豊被告 陳秉澤 本件原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黃嘉慶

更多裁判書